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是指以自己名义,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从而引起仲裁程序发生的人。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是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的,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二、申请人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为依据。三、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是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四、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仲裁请求及事实依据。五、申请仲裁必须在时效内提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除外。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是可以被追加成为被申请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人败了后,如果不服该劳动仲裁决定,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具备以下这些条件:1、申请仲裁人应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2、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是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的劳动争议;3、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劳动仲裁应在立案后五日内通知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受理仲裁申请后五日内将仲裁书的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有权据此提交答辩书。仲裁被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书,未按时提交的,视为放弃了该权利。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是自己的权利,并因此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进一步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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