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应当由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但是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由保证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连带保证的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间之日起6个月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属于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人承担责任期限的情况,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属于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人承担责任期限的情况,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最长是6个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