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一般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5日。劳动仲裁程序的基本步骤有:1.申请。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申请后,应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在10日内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在5日内送达答辩书副本。3.仲裁调解。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4.作出裁决。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45日内作出裁决。延期需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劳动关系仲裁一般需要45天,最多可延长15天。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劳动仲裁最长需要60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期限为5天,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1年。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劳动仲裁一般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出结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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