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仲裁结案需经过以下程序:第一、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第二、在开庭4日前,将列有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1、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2、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提出仲裁后五天内,仲委会决定是否立案;自已立案45天内举证、庭审、解决争议,延期也不会超过15天,也就是说从开庭到结束,最长65天,(证据充足有效的情况下) 如果是申请人期间需要出现2-3次 (交资料+补资料+开庭),并且不影响新工作和生活。
劳动仲裁程序要提交: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除应写明劳动者的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及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2、身份证明。
1、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