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的具体规定如下:(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劳动法中对于产假的规定是不少于90天,在各地方对于产假的规定都略有不同。在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法中,对于产假的规定是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
用人单位如果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女职工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可享受“生育津贴”或“产假工资”,两者不能重复享受。产假工资是用人单位按月直接支付给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生育津贴是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由用人单位向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劳动法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
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这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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