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与流产生育保险报销有关的是产假津贴,现法定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15天,产后假期75天。
不扣。《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休假要提供流产的医院证明,另外要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证明,证明你是计划内的怀孕。只要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流产可以带薪休15天,包含休息日在内。
社保的医疗是对疾病医疗的报销。对流产是不报的,人流就更不在保障范围之内了。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参保人员携带社保卡、身份证、费用汇总清单等材料到社保机构申请;社保机构受理后,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若是申请材料齐全,录入系统之中;若是申请材料不齐全,退还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录入系统之后,工作人员办理结算。
1、妊娠3个月以下,享受30天产假及生养补助。2、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享受50天产假及生养补助。3、妊娠7个月以上,享受90天产假及生养补助。
可延长缴费或一次性补齐缴费至15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女职工流产后,用人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带相关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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