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2006年8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张某将其位于北京市某区的房产(当时尚未取得产权证书)以280万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交付定金10万元,约定:如张某违约,则必须向李某双倍返还定金,如李某不买此房,视为违约,无权要求

应区分情况处理:只有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迟延履行合同,使非违约一方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期待利益丧失,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达到的,才可以视为根本违约而运用定金罚则。从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来看,主要规定了违约定金。即在一方违约以后,如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适用定金罚则要求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以执行定金罚则后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法律效力。

迟延履行合同可否适用定金罚则?应区分情况处理:只有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使非违约一方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期待利益丧失,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达到的,才可以视为根本违约而运用定金罚则。从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来看,主要规定了违约定金。即在

所谓定金罚则,就是指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那么,定金罚则与继续履行是否可以并用?今天,华律网小编通过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