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恶意违约的,购房者可以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若未约定违约责任的处理办法,则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开发商主张赔偿,损失赔偿的标准一般以直接损失为限,常见的违约情形及应对办法如下:
1、开发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从其约定,若无约定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可以主张
解除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房屋面积出现误差。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3、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5、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