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难破局 专业律师助力成功维权
解析
民间借贷逾期利率认定的法律之争
在民间借贷中,逾期利率的认定常常引发争议。很多人认为,没有明确约定逾期利率,就只能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有这样一个案例,出借人向借款人张某出借资金,双方约定借期内月利率2分,但未明确约定逾期利率。借款人陆续还款后,出借人主张剩余利息69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实际借款本金为47万元,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驳回了出借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出借人不服,提起上诉。
这里的核心争议在于逾期利率的认定标准。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未书面约定逾期利率,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可按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利息。
万靓律师作为上诉人(原审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这个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她准确援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指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强调逾期利息应参照借期内月利率2分计算。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她的意见,撤销原判,改判借款人及其前妻共同归还剩余利息60.12万元,并分担大部分诉讼费用。
万靓律师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一线办案经验。她毕业于苏州大学文学学士、上海师范大学法律硕士,201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6年起在大成常州所执业至今。在这个案件中,她凭借专业知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远高于一审判决的利息金额。
建设工程买卖合同中实际施工人付款责任的认定难题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多方主体,交易结构复杂,实际施工人付款责任的认定就是其中一个难点。
有一家建筑材料供应商,向某住宅工程项目供应砂石等建筑材料。该项目由总包公司承包后,通过《项目内部经济承包合同》交由实际施工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项目采购人员与会计在实际施工人组建的团队中负责材料采购与对账工作。供应商向实际施工人催讨货款未果后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为由,认定合同相对方应为总包公司,驳回了供应商的全部诉讼请求。供应商不服,委托万靓律师提起上诉。
这个案件存在诸多难点。首先,合同相对性原则形成了壁垒,本案无书面买卖合同,一审法院以“商事外观主义”为由驳回诉请,突破难度较大。其次,交易结构复杂,涉及总包公司、实际施工人、采购人员、会计等多方主体,且前期其他关联公司与总包公司存在书面合同及付款记录,容易混淆真正的合同相对方。此外,一审已经败诉,需要在二审中全面推翻一审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并且要将零散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对账单、内部承包合同等证据有机串联,形成完整的代理关系证明链条。
万靓律师在二审中通过梳理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证据、内部承包合同及关联案件事实,成功论证采购人员系受实际施工人指派,其采购与结算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她精准法律定性,成功援引《民法典》第162条代理制度,将采购人员的行为定性为对实际施工人的代理行为,而非总包公司的职务行为,从而锁定付款义务主体。同时,她从微信聊天记录中提炼出“叫你老板跟重庆沟通”“我们老板也着急”等关键表述,结合采购人员在另案中的证人证言及录音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并且有力反驳一审裁判逻辑,论证本案不适用“商事外观主义”原则,指出供应商向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恰恰是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表现,扭转了一审的错误认定。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万靓律师的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实际施工人支付货款154,01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一、二审诉讼费均由实际施工人负担。这不仅为供应商追回了全部货款本金,还争取到逾期利息及全部诉讼费由对方承担,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权益,同时也为同类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采购付款责任”案件提供了可参考的裁判逻辑。
万靓律师现任大成常州所青工委主任、刑事部副主任,她深耕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破产重整与清算、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国企法律顾问、行政法律事务等核心领域,承办大量诉讼、仲裁及非诉项目,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多个案件实现二审改判、发回重审与胜诉。她还兼任江苏省、常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担任“我助妇儿康”公益讲师、常州市专项普法讲师团成员,积极投身公益普法。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面对法律纠纷时,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文至关重要。同时,专业律师的帮助也能为当事人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找到破局之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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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靓律师
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常州
擅长:
婚姻家庭、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债权债务
律师简介
万靓律师,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大成常州所青工委主任、刑事部副主任。苏州大学文学学士、上海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具备深厚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专业涵盖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破产清算、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国企法律顾问等领域,承办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胜诉率高。兼任省、市律协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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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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