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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机械设备塔吊租赁合同是怎样的

2019.01.11 合同纠纷 1396人浏览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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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机械设备塔吊租赁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塔吊租赁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租赁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一、租赁财产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租金(标准)元/月

租赁财产价值

租金合计(大写)万仟佰拾元¥:

二、进出场及拆装费的承担:进出场费及拆装费元,由乙方承担,乙方协助拆装。塔吊司机管理和工资由乙方承担。

三、租金的给付:合同签订后乙方须预付个月租金元,同时预付进出场费及拆装费元。以后乙方需提前预付下月租金,以此类推。合同签订后,如果乙方只付进出场费,甲方只付塔吊基础埋件部分。安装时,塔吊只运到现场,乙方付清租金后,甲方将塔吊卸车安装。塔吊运到现场后,乙方当日不能付清租金,甲方将吊车运回,乙方所交的进出场费作为甲方损失费。造成损失,乙方负责。

四、设备租赁期间甲方负责及时维修,甲方不承担因维修造成的误工损失。塔机每月正常维修保养为2天,如果每月时间超过2天,每超过一天,甲方在租期满后允许乙方无偿使用一天。(由乙方原因造成的误工甲方不负责)。由乙方使用不当,零部件损坏,电压不稳,造成电机烧坏或易损坏(如钢丝绳、接触器等其损失由乙方承担,塔机机构非人为破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及更换)。

五、使用许可证的办理及费用:塔机使用许可证由甲方提供技术资料,乙方向当地有关部门申报办理,费用由乙方自理。

六、乙方不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甲方财产转租、转移工地使用,拖欠租金等,如果发生,甲方有权停机或拆回塔机,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负。

七、因承租方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在塔机使用过程中,由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甲方照收租金不误。(塔机正常计费时间为3月15日——11月30日)。

九、乙方必须保证塔机进出场道路畅通,由于道路现场不畅通,塔机不能出场,甲方照收租金不误。

十、乙方如果需要继续租赁,乙方须在租赁期满十天提前请求,甲方同意后乙方按照预定期限一次性预付续租的租金。否则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如果甲方同意拖欠租金,塔机拆除前付清,如不能付清租金塔机不能拆除,租金照收。

十一、租赁期限(按实际吊车正常运转时间计算):年月日起至年月日,计个月。

十二、合同生效的条件,甲、乙双方须加盖公章和法人签字,如系个人的签名为准,附个人身份证明一份。

十三、解决争议的方式: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章:乙方章:

负责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报告编号:NO.201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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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俊

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聂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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