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注意事项:1、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是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2、优先受偿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的例外:1、工人工资始终处于第一顺位享有优先权。因此,当执行中员工申请支付工资、生活费的,法院应当裁决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优先支付工人工资。2、被执行人控制的财产中,案外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不得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
实际施工人没有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的例外情况包括:1、工人的工资始终处于第一顺位,优于建筑工程款受偿;2、在被执行人控制的财产中,案外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不能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
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形下,可以直接留置建设工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法定担保物权,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享有法定抵押权,其工程款可以工程折价或从拍卖等方式获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的例外情况包括:1、工人的工资始终处于第一顺位,优于建筑工程款受偿;2、在被执行人控制的财产中,案外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不能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一项法定优先权,承包人可自行行使,亦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权利,在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时既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主张,亦可在执行程序中提出,人民法院均应予以保护。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基于发包人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债务,也就是依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履行的付款义务。在认定优先受偿的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时,应以建设工程合同所约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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