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签订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一)违约条款明显不合理,最终无法执行。
常见的工程
施工合同中对违约金的约定条款,多为制约承包方的工程质量与工程逾期竣工。为制约承包方,有的
合同违约金高得出奇:工程逾期竣工日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1%。而对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的标准往往仅按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计算。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
1、处于卖方市场中优势地位的发包方,在合同签订阶段占据了主导地位;
2、发包方试图以重罚来制约承包方;
3、发包方企图借违约条款在承包方头上抠利;
4、处于劣势的承包方急于取得承包权做出妥协与让步;
5、承包方以承诺重罚来证实自己的守信与实力;
6、承包方明知重罚违约条款不可能得到
法院的支持而写进合同也无所谓。
(二)违约责任条款应全面,在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时应力求完善。
1、约定承包方不及时进场与实际开工的违约责任。合同虽有工期制约承包方,但承包方延期进场,争议时承包方往往会将责任推给发包方,认为是发包方不具备进场条件;现实中还存在承包方实际已开工但不及时递送开工报告的做法,承包方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争取工期。因此,合同中对此应有明确规定;
2、约定承包方不及时移交施工资料的违约责任。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很难见到关于对承包方移交施工资料的制约条款。
3、约定承包方逾期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严格意义上的工程验收是合同主体双方在监理方及有关部门的参与下,对工程施工质量问题进行确认;而工程移交是承发包双方对工程的标的物进行移转。建设部有规章对工程移交作有明确规定。
二、合同履行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一)掌握确定工期的原始资料。
写在合同中的工期清晰明了,但影响工期确定的因素很多。作为发包方,要在施工的各个阶段及时掌握与收集确定工期的各种相关原始资料。当影响工期的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场与承包方确定延误工期的具体时间以免日后扯皮。能够容易引起工期扯皮需要承包方把握的情况有:
1、开工日的确定:何时进场,何时送交开工报告(接收开工报告后应及时做出反应,明示能否动工)、何时动工、意外情况的确认等。这些情况只有当时经双方签字确认才可防止日后计算工期的争议。
2、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资料的签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资料的签收不仅与竣工验收直接相关,在工期计算中,也是重要的原始证据材料。
3、及时收集因工程量增减引起的工期增减的相关资料。
在现实中,工程量增减依据的是变更的图纸,缺少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代表及监理方对工期相应增减的
签证。如果及时对增减工程量后的工期作签证确认,就不会出现的工期扯皮的问题。
4、注意留存签证资料。由于工程量的变更,发包方与承包方经常发生签证事项,常用的做法是发包方在承包方呈送的单证上签上意见后交承包方留存,这种做法使发包方很被动。笔者建议发包方应要求承包方报送签证单一式三份,包括监理方在内各执一份。
(二)履行组织竣工验收义务。
竣工验收是包括监理方在内的三方对工程质量的最后确认。有的工程项目或工期延误,或边做边用,或因质量原因,或因未完工,故发包方对承包方报送的竣工验收报告视而不见,不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结果是在工程尚未完工时,承包方担心发包方顶真,一切好说;一旦工程结束,发包方使用了工程,承包方便以工程一经使用视为验收来面对发包方。此时,不仅工期无法计算,除主体工程外的工程质量也无法计较,发包方只得利用拒绝支付尾款来解决一切,到头来只能是法庭相见。
(三)及时审核工程决算。
现行法律规定,工程决算的审核期为28天,有的发包方收到工程决算书后不当回事,聪明的承包方也会置之不理并耐心等待,一旦过了28天的法定时限,便立即寻故追债。
(四)工程移交接收。
工程移交接收,俗称交钥匙。现实中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移交接收工作极不重视。习惯性的做法是承包方将钥匙交给分包方,发包方打完收条就算完事。但工程接收不仅包括钥匙,还包括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工程标的物在内的全部移交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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