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1、集资房不属于小产权房,具体而言集资房是由政府、单位、职工三方共同承担成本,并直接由政府进行分配的房屋;2、小产权房的产权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1、集资房不属于小产权房,具体而言集资房是由政府、单位、职工三方共同承担成本,并直接由政府进行分配的房屋;2、小产权房的产权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集资房不属于小产权房,具体而言集资房是由政府、单位、职工三方共同承担成本,并直接由政府进行分配的房屋;小产权房的产权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集资房与小产权房存在不同之处,不属于小产权房。
其实集资房是不可以办理房产证的,因为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将及部分向内部职工筹集的资金建成的房产,建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
集资房是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集资房一般只能由单位的职工购买,有剩余的由政府统一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不存在房改集资房。集资房是2000年以后的概念,国家已经启动房改,没有新的房改房了。集资建房国家和单位不能投资,土地为划拨,今后上市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
集资房转让协议的书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写明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等; (二)集资房的具体信息:楼层、房号、具体位置等; (三)集资房转让的价格以及支付方式; (四)双方的违约责任,署名。
详细如下:集资房是不能随意买卖的。首先集资房要看卖方(拥有人)是否基本全部产权(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同时还要看单位有无特别限制条款等。等取得房产管理部门对外出售许可后,才能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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