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裁员:1,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如企业需裁减人员,如下进行: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劳动者有相关清洗的,不得被列入被裁减人员名单;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有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重整等情形,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可以裁员的情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单位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时可以裁员。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的主要方式之一。凡是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国家,都或多或少允许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其原因是因为企业享有法律赋予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有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重整等情形,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公司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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