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交通事故调解程序如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当事人送达事故认定书;
(2)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书面调解申请;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4)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6)
交通事故赔偿争议调解程序;
(7)结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
(8)调解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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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报告编号:NO.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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