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家庭暴力的证据有下面几种: (1)报警,有接警处理纪录和办理人员,方便日后取证; (2)找居委会、村委会,他们比普通邻居更易为你作证; (3)如果受伤,到医院治疗时,开个诊断证明,以后作证据; (4)加害人的悔过、保证书; (5)。
1、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受害人应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受害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
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部分证据是认定当事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出警记录能够证明报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时间、处理结果等内容。询问笔录反映的内容较出警记录更为全面等证据。
《反家暴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离婚家庭暴力证据的收集:一、受害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二、伤情鉴定结果。三、病历记录或照片。四、施暴一方的书面保证或有关录音。五、邻居朋友的证言。
对于家庭暴力,可以搜集例如: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其事实的存在。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报警记录、就医记录、伤情照片、伤情及施暴视频、证人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据。在被家暴后,立即远离现场,不要让对方有继续实施暴力的机会。阻止对方暴力的继续实施,一定要在24小时之内报警,保护自身安全。
在丈夫实施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家庭暴力证据认定标准是:(一)对当事人陈述要进行认真审查,不能说当事人的陈述就不是证据。(二)同事邻居的证言作为间接证据,对法官的判断是有价值的。(三)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品格证据不能排除在认定案件的事实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