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2、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4、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2、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就家暴方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1、当事人要尽可能的保存好有效的证件、财产凭证等。2、注意保存或取得对方家庭暴力,或者是其他与婚姻诉讼有关的证据。3、当事人要妥善保管个人财产及物品,同时也要防止夫妻共同财产不会被对方转移或者变卖,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不会受到损害。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受害人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捆绑、殴打、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精神、身体、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1、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2、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就家暴方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2、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就家暴方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