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军人评残等级评定标准分一至十级,依劳动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划分。一级最严重,如植物状态等;二级截瘫等需他人协助;三级多种状况生活部分依赖;四级单肢瘫等日常生活受限;五级多项神经功能障碍等;六级轻度运动障碍等;七级骨盆等问题;八级颅骨等缺损;九级颈部瘢痕等;十级全身瘢痕等,依专业检查规定评定。

军人评残等级标准依残情对其影响分十级。一级极重度,器官缺失功能丧失需特殊医疗和完全护理;二至三级重度,器官缺损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和依赖;四级中度,器官缺损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自理;五至十级依次递减,各有不同标准且因残情类别细化。

伤残军人评残标准依据多因素划分等级,一级最严重含多种情形,二级影响身体机能,三级涉及特定部位缺失,四级有相应症状,五级有神经精神障碍等,六级有运动障碍等,七级到十级也各有特点,评定需依法规程序。

军人评残标准分因战、因公、因病三类,前两类依多因素划分为一至十级,如器官缺失等情况多为一级,部分缺损等情况可能为十级。因病致残针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特定疾病影响大的可评定等级,且需按规定流程经专业鉴定确定。

军人评残补助标准依残疾等级区分,一至十级,一级最重十级较轻。补助综合多因素,因战因公致残补助比因病高,且各级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调整。残疾军人除抚恤金,在生活医疗等方面有优惠保障,如医疗优先、部分费用报销、交通优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