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四)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军人登记结婚有特殊程序。军人由于其职业的重要性、特殊性,结婚也是要接受军队的特别管理的,所以,结婚也有特别的程序。不仅要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一般审查,还要事先经过军队管理部门的审查过关。
结婚登记的条件有: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达到法定婚龄;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4、没有下列禁止结婚的情形。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补办结婚登记程序如下: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工作人员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确立婚姻关系。
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中国公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外国侨民;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的婚姻状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