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付的条件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等。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等。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包括消防、环保合格);(二)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表;(三)商品房的面积已完成最终测绘;(四)水、电供应正常,交通道路通畅,与施工场地有明显分界隔离设施。
买受人要求交付商品房,经审查房屋已经完工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符合法定强制性交付条件的,可以判决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但买卖合同存在永久性履行不能情形的除外。
对于购房者来说,未达到商品房交付法定条件的,购房者可拒绝接收商品房,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开发商承担,造成逾期交房的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符合法定和约定的条件时,可依法或依约解除合同。
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条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等。
迟延交付商品房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买受人不能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且开发商没有给出正当理由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商品房交付不当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交付的房屋及其相关资料有瑕疵但能补正的。另一种情况是交付的房屋有瑕疵且无法补正的,可以 追究对方的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解决购房过程中发生的房产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行政和诉讼等办法加以解决。(1)协商。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2)调解。(3)仲裁。(4)行政解决。(5)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