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应如何处理?
2024.04.12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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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停放、临时停放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般情况下只是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其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对服从管理迅速驶离的,不再予以罚款等处罚。这是处理违规停车行为总的处罚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畅通,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考虑到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警察告之其停车行为属于违章停车,并给予口头警告,要求立即驶离后,机动车驾驶人意识到自己的违章行为,并服从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迅速驶离现场,改正了自己违章停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一是没有给道路交通的畅通带来严重的后果,二是违法行为人已认识到错误,并改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因此,对这种行为规定的处罚仅限于口头警告,同时要求其立即驶离。当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这些规定,严格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维护交通秩序。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的规定,又具有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情况的,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作了明确规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违章停放的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上述违法行为不仅妨碍了道路交通工作的管理,同时,也影响道路交通畅通与安全,因此,对这两种行为规定了比第一款较重的处罚。应当强调指出的是,给予这一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停放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的规定。2.要有一定的后果。其违法行为必须是达到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程度的。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这既是给予罚款的条件,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拖车的必备条件。也就是说,违法行为人若没有同时具备该款规定的处罚条件,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就不能依据此规定予以罚款,也不能实施拖车行为。同时,第九十三条还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拖车时,不得向当事人收费,并负有告知当事人其被拖车辆停放地点的义务。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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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一次扣3分分,处罚200元以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7条中的规定:“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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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机动车的停放应遵守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作了原则规定。一是,在非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二是,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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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应如何停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停放在停车场。目前在大型的商场、饭店、体育场、电影院、展览馆、火车站、机场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都设有停车场,驾驶员应当将车辆驶入这些地点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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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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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的停放应遵守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非机动车不得随意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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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罚款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2、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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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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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罚款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2、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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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