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当事人需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向所在地的车管所提交申请,在通过相关科目一至科目四考试后,车管所会为当事人办理相应驾驶证。当事人申领驾驶证的最低年龄为18岁,且身体素质需要符合申领驾驶证的法律规定。
1、申请人携带所需材料到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报名。2、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在一个工作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3、申请人依次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组织领证前宣誓,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在车辆管理所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1、申请人携带所需材料到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报名。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到所属辖区的车辆管理所分所受理窗口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手续。2、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在一个工作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3、申请人依次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在一个工作日内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人进行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组织领证前宣誓,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1.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2.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5.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中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2、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
1、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2、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