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协议书;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内容主要包括成立收养关系的时间,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双方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对共有财产分割的意见,并给予必要的财产补偿)
2、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协议书或收养公证书;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内容主要包括成立收养关系的时间、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双方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以及必要的财产处理);养子女年满八周岁以上,应有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思表示。养父母提出与未成年子女解除收养关系,须经送养人同意。
3、生父母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须经养父母或养子女同意。
4、从福利院收养的,在其成年并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以前,养父母一般不得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报告编号:NO.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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