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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查封、扣押后,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如何处理?

2024.04.24 行政诉讼 12155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行政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后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纠纷,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咨询,点击咨询按钮快速找到最合适、可靠的律师,能够降低该问题上存在的95%以上的常见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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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后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如何处理

    行政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后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孙政律师 2022.03.23 3867人看过
  • 哪些情况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孙政律师 2023.05.24 392人看过
  • 查封扣押的期限是多久

    根据法律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对于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最多再延长30日。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行政相对人财产和场所,会影响行政相对人对这些财物的使用和处分,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了最长查封、扣押的期限。

    沈辉律师 2018.12.13 6731人看过
  • 什么情况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孙政律师 2023.06.12 1208人看过
  • 哪些情况下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孙政律师 2022.06.10 2039人看过
  •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韩翼驰律师 2019.04.03 8597人看过
  • 什么情况下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

    孙政律师 2022.01.27 3632人看过
  • 查封扣押属于强制措施吗

    查封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这些:(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孙政律师 2020.10.30 1535人看过
  • 查封扣押是行政强制措施吗

    查封扣押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几种:(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孙政律师 2020.10.31 1736人看过

孙政

河北梁雪冬律师事务所

孙政律师,专职律师擅长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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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律禁止以私力强占的方式来实现自我救济,为追索债务非法扣押他人财产的行为如果不按犯罪处理,那么对于强行夺取他人财物,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失,情节恶劣的行为就无法得到有力打击,为索要债务扣押他人财产的行为人就会肆无忌惮,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司法秩序。 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之外的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 在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对非法扣押他人财物追索债务的行为单独确定罪名的情形下, 为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介入非法扣押他人财物追索债务的案件,而不应以存在经济纠纷为由不予处理,告知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法扣押他人财物追索债务的行为虽然未被我国现行刑法定性为犯罪,但该行为一方面侵犯了他人合法财产权,另一方面,以私力救济强占扣押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公安机关对于非法扣押他人财物的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经教育、制止后,依然扣押的,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单位组织实施盗窃,获取财物归单位所有,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应对其直接主管的责任人员和其他主要的直接责任人员按盗窃罪依法批捕、起诉。”可见,单位责任人不“实际占有”财物仍可以认定其“非法占有”目的。
  •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对案件扣押的财物可以处理吗
    不能处理,不起诉应该退回去的就退回去,不应该退回去的罚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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