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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探视权是怎么规定的

2024.04.18 婚姻家庭 325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民法典关于探视权规定如下:
一、探望子女的权利是亲权的一项内容,婚姻家庭中的亲权是以主体间特定的亲属身份为发生依据的,父母婚姻关系的终结并不改变父母与子女的血缘身份关系。
二、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通常情况下,探望权在夫妻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时确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地点等通常宜由当事人协议确定。双方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处罚,对探望的时间、探望的方式、探望的地点、探望期间对子女的安排作出协商。        
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故拒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等。对无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拒绝一方探望子女的当事人,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是对探望权的限制。主要是指探望可能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如父母一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以及有吸毒行为或对子女有暴力骚扰等。一方以探望子女为由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可以认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规定,不良行为有:(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五、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报告编号:NO.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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