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一定要彩礼。婚姻是自由的,彩礼只要符合自愿和适度原则,法律都是不禁止的。法律明令禁止的是带有胁迫情形,非自愿的索取彩礼。同时彩礼也与当地风俗相关,如果当地没有给付彩礼的风俗可以不给付彩礼。根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给付的彩礼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当事人要求返还的,离婚时需要返还:(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此外,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的,也需要返还。
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满足一定的条件,当事人是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等。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女方应当返还彩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女方亲属陪送嫁妆和男方支付彩礼的行为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和男方支付彩礼应认定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由女方所有。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赠与,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无效婚姻彩礼可以主张退回,但是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也就是说,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存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