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一般来说处于孩子在两周岁以下,正处于哺乳期,需要母乳哺养,所以为了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法院一般会把抚养权判给女方。但是不会免除双方的抚养义务。当然法律有原则就有例外,只是为了保证法律的严谨性。:
1. 女方患有非常严重的疾病,这些疾病可能是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更有甚者患有像癌症这种极其严重的病,这会对孩子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其子女是不适合与其共同生活的;
2.女方虽然有很好的抚养条件但是却不尽抚养义务出现对子女暴力包括冷暴力、责骂、遗弃、虐待行为的,同时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 因其女方有不良记录的,比如说被判刑、被劳教、或者在身体方面有严重残疾、又或者是母方没有经济能力,再比如,母方的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会产生明显不利影响的,母亲的个人素质不强,如有乱搞两性关系、嗜赌成性、吸毒等恶习的)等其他原因,导致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4.父母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协议协商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且要保证所签的协议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对于年龄大于两周岁的子女,一般来说是会优先选择经济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年龄大于两周岁未成年的子女,子女会受到更多的保护。这是双方的权利,因为主要考虑:两个人的经济状况可能会有好坏、是否对子女有责任感、双方的生活环境是否有利于孩子成长、双方的个人素质、以及双方与子女的感情是否亲密等。当然存在例外的情形,在出现以下的情况下,可予优先考虑:.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 ,存在已经做了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情形的;子女随其中的一方生活时间较长,如果突然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的;这种情况主要指的是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等
三、年龄大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愿意跟着父亲或者母亲生活的,应当尊重子女本人的意见。
四、父母双方可通过协议协商轮流抚养子女,一般来说其选择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
你好,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您好,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根据孩子的年龄,孩子的成长环境等综合判断抚养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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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离婚子女抚养由谁进行,依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确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因此,离婚子女抚养的问题与夫妻离婚时子女的年龄密切相关。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母亲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法条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⑴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⑵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⑶因其他原因,子女无法随母方生活的;⑷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二、哺乳期后的离婚子女抚养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⑴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⑵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⑶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⑷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⑸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三、已满八周岁子女抚养的问题若子女是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具体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以上是针对您问题的简要回复,因为婚姻家事涉及较多的个人隐私,为保护你的个人隐私,如需帮助建议您一对一咨询,以便及时为您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