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关系的解除是以是否办理解除登记手续为前提条件,由于与养父母未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与养父母未解除收养关系,为此,所签订的《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养父母与成年子女申请办理解除收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协议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协议书或收养公证书;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应有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思表示。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中心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收养关系解除时,尚有劳动能力或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若在解除后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来源的,有权向与其有抚养关系的养子女要求履行赡养义务。
收养登记的办理程序主要有: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材料主要有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等等法定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2.双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材料;3.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弃婴的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收养弃婴:第一,无子女;第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第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第四,年满30周岁。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
不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