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两夫妇结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有医院证明),并且只收养一个孩子,而收养的这个孩子符合《收养法》,并经司法部门公证,可到当地计划生育局领取独生子女证,领取独生子女费。
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即指1992年4月1日前成立的,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收养关系,由于当时并没有规定收养的专门法律规定,所以事实收养关系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外国人可以在中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可以看出,收养的法律效力有两个方面:一是成立新的法律关系,二是解除旧的法律关系。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且无子女;(2)收养人必须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收养人必须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共同收养;(5)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领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领养孤儿:(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须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口地址,如已生育子女须复印子女的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等。
符合收养条件可以收养,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