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男方户籍所在地领证,也可以在女方户籍所在地领证。具体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证需要的证件如下: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代二代均可)。本人无配偶证明。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第一步: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场。第二步:审查。第三步:登记。
可以补办。当事人《结婚证》丢失或损坏的,可以持以下证件到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并填写申请书。
登记当天就可以领证,个别地区需要预约,建议提前咨询当地民政局办理流程;照片建议预先准备,否则会耽误时间,也可以提前咨询。衣服没有特别要求;其他请以当地民政局咨询为准。
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等。
户口簿、身份证以及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就可以办理结婚登记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当事人无法提交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无法出具户口薄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相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结婚登记。
当事人无法提交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无法出具户口薄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相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结婚登记。
撕毁结婚证不犯法。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当事人《结婚证》丢失或损坏的,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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