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法律明确规定: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现役军人不得与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居住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从事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军官选择的配偶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没有严重传染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现役军人结婚流程如下: 1、士兵向单位提交结婚申请表; 2、经逐级批准,政治部门向非军人单位发出调动函审查结婚申请; 3、非军人单位审查情况返回部队; 4、向军人单位提交结婚申请表; 5、男女双方婚前检查; 6、向政治部批准并经政治部门审。
1、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内容介绍恋爱经过及准备结婚组建家庭;介绍双方基本情况;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取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写完成后一级一级盖公章;3、政审函调。
结婚规定如下: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法律保护军婚为的不是军人个体,而是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就感情而言,军婚需要经营,需要付出和理解,还需要智慧,它是双方努力的结果。
军人离婚存在特殊性,但是军人离婚也必须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方式进行。一般情况下,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部队调查摸底:初步上报转业计划数,上级干部部门确定转业指数后,具体确定转业对象。部队与转业干部谈话交接工作,离队后在家复习,准备安置地人事局的转业考试,参考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公布考核成绩,在确定的时间内选择安置单位,到安置单位报到。
现役军人指的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具有军(警)籍和军(警)衔的军官、士兵和警官、警士及其文职干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现役军人由现役士兵(现役义务兵和现役士官)和现役军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