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

依通说,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

首先就是行为人假装在跟你谈合同,实际上却在恶意地进行谈判;其次就是行为人故意隐藏一些跟签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或者提供一些虚假的情况;最后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行为人做出了其他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的事情。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针对缔结合同过程,缔约过失责任至关重要。因一方当事人的某些行为失当,从而导致另一方发生损失。那么,缔约过失责任有什么类型?企业怎样防避免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华律网小编在本文马上为大家详细解答这两个问题。

我们都知道在日常生活工作当中,合同的签订是一个非常严肃的过程,有着比较严格的流程这是因为只有这样做完成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合同签订导致出现问题的时候,就必须有人承担责任,那么缔约过失责任如何追究?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