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汇票背书不连续的情形主要有:(1)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2)背书名称与印鉴有部分不符;(3)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不盖骑缝章。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汇票背书的效力具体如下:权利转移这是背书的基本效力。背书是以背书人转移票据权利为目的票据行为。被背书人由背书而受让票据后,即取得票据所有权及票据上的一切权利。
背书不连续,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增资无效的情形如下:一、未经有效股东会决议就进行增资的。二、公司增资扩股未实缴对股权质押人造成损害的。三、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尚未缴足进行增资的。四、赠与行为侵犯股东优先认缴权的。五、《增资扩股合同》被撤销的。
汇票背书需要企业财务章和企业有权人的署名章。承兑汇票是一种可以流通的票据,它的主要流通方式就是背书。承兑汇票背书是指在汇票的背面或粘单的背书栏目内签章。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应记载背书 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在粘单上进行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汇票背书转让是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汇票以背书转让或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个人须记本名,单位须记注册全称。
背书转让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行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所以,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
汇票背书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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