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汇票背书不连续的情形主要有:(1)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2)背书名称与印鉴有部分不符;(3)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不盖骑缝章。
划线更正该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请其前手背书人用红颜色笔划线更正被背书人名称,并在更正后的被背书人名称上重新签章(财务章加名章)。除划线更正外,还要请被你写错名称的被背书人的前手背书人更正或出证明,以便维护自己的正当票据权利。
对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的认定,只需从票据背书前后的衔接是否连续而无间断,不必从实际上进行审查判断。《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他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背书是否连续。
汇票背书的效力具体如下:权利转移这是背书的基本效力。背书是以背书人转移票据权利为目的票据行为。被背书人由背书而受让票据后,即取得票据所有权及票据上的一切权利。
背书转让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行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所以,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
汇票背书转让是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汇票以背书转让或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个人须记本名,单位须记注册全称。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即票据上记载的多次背书,从第一次到最后一次在形式上都是相连续而无间断。
背书不连续是银行承兑汇票最常见的错误。主要有以下几种不连续的情况: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背书的前手和后手的签章没有任何相同的地方。例如:甲转让给乙,而在后手签章处却盖了丁的印鉴,乙与丁明显不是一个单位。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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