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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保证的一般效力和特殊效力的区别是什么

2018.11.28 公司法 1428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汇票保证的一般效力包括保证人的义务与权利两个方面。一方面,保证人为汇票保证后,必须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即保证人负有与被保证人完全相同的票据责任。汇票保证的特殊效力主要体现在保证之债务无效时和二人以上保证时的效力。一方面,被保证之债务为主债务,保证之债务为从债务。原则上,主债务如不存在,从债 务即失去存在之理由。
法律依据
1、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行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2、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报告编号:NO.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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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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