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型联营是指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组成一个合伙性质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济联合组织。合伙型联营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型联营,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互相出资,经法人登记后组成新的法人,由所成立的联营企业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联营方式。
合伙型联营亦称半紧密型联营或无限责任联营, 是在按责任形式划分的标准下,与法人型联营、合同型联营相对应的一种联营形式。合伙型联营是指参予联营各方,在经核准或协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以各自投入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型联营,亦称松散型联营,是在按照责任形式承担的标准进行划分的情况下的一种联营合同的类型,它是与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相对应的联营类型。联营各方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有关约定事项以合同形式予以明确下来。
《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型联营是这样的: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二)有书面合伙协议等。
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合伙人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只有最低限度,无最高额规定;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所认购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应当将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过的会计报告公开。
合伙字号与经营范围也就是指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