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公司可以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等等。
首先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需要满足如下条件: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等。
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公司可以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不可以。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合伙企业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住所,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要签合伙协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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