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

夫妻共债包括双方从事商业、农业承包和买生产资料等活动的负债,以及投资及其他金融活动产生的债务;甚至在活动中涉及的税务也算在内。夫妻共同经营包括双方一同参与和一方获利归家庭的情况。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除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结合社会主义道德价值理念,增强法律和司法解释适用的社会效果。关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吗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在认定时通常需要考虑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果债务是基于上述任一情形产生,那么该债务......具体内容和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算是共同债务吗?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通常算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经营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共同债务;若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则不算;一方超家庭日常所需负债不算,但用于共同生活等除外。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