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2008年1月1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的计税工资制度
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我国采用的是计税工资制度。计税工资,是指在计算企业一个
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费用标准。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只能按计税工资扣除的标准扣除,其实际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的合理扣除原则
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我国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采用合理扣除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
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
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法律依据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条
报告编号:NO.201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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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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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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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在税前可以扣除社保费、住房公积金及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袁超律师
2019.07.04
5614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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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不能全额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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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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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总工资-三险一金-免征额三险一金:为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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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个人所得税,是按照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算的,而应税额则是每年的工资收入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下金额。
袁超律师
2019.03.15
2671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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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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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的项目如下: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