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计划分配的军队
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军队干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军人)参加
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军人服现役年限按实际服役时间计算到月。
二、退役军人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其实际服役时间开具《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以下简称《缴费年限证明》)并交给本人。
三、退役军人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持《缴费年限证明》及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复员)证,或者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视同缴费年限记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与
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军人入伍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全部缴费记录。军人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五、根据《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后,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其服现役年限不再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起累计计算。
六、退役军人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法律依据
-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九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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