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共同犯罪数额的具体认定标准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一是区别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二是根据《刑法》第26条第(3)、(4)款对主犯处罚的规定,对主犯犯罪金额的确定。
贪污共同犯罪金额以其总金额确定,构成贪汚罪共同犯罪的人员,不管是主犯还是从犯,都应该按其实际参与的共同贪污金额进行计算,并根据共同贪污的金额进行量刑,贪污金额不会应是主犯或是从犯而有所增减。
对共同犯罪盗窃金额的认定,应区分主从犯。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
根据《刑法》第26条第(3)、(4)款对主犯处罚的规定,对主犯犯罪金额的确定,不能推导出对从犯、胁从犯犯罪金额的确认。对从犯、胁从犯来说,其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及危害结果与主犯一致,犯罪金额也与主犯是一致的。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虽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对整个犯罪的预谋、实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等。
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认定应当视情况区别对待:(一)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实行犯的认定不同;(二)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应认定为未遂的教唆;帮助犯有一定的从属性,实行犯中止犯罪,帮助犯不知道,对其应按照犯罪预备认定等。
共同犯罪数额一般是以参与的整个犯罪的犯罪金额作为犯罪的数额,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第(四)款规定“对于第(三)款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主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