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抵押指为担保同一债权,在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定抵押权的特殊抵押形式。共同抵押的效力体现在三个方面:(一)共同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选择权;(二)与物上保证人的关系;(三)共同抵押权的处分问题。
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或连带抵押。为担保同一债权,在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定抵押权的特殊抵押形式。共同抵押不是数个抵押权的单纯结合,而是基于担保同一债权,为同一目的而于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立。
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签订抵押合同与办理抵押登记是两个法律事实。不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以动产做抵押的,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个人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属于共同债务。
要分情况来看。1、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2、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房屋抵押合同可以作为设立房屋抵押权的依据,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法律保障。在贷款及其他交易中,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能够得以实现,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物作为债权担保。而无论是以动产设立抵押担保,还是以不动产设立抵押担保,都需。
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为:夫妻双方对该债务都负有偿还责任,该债务必须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等,夫妻共同债务可以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可以由双方协商清偿。
抵押权人的义务主要是保管义务,即妥善保养,维护抵押房屋。由于抵押人对抵押房屋的侵害行为,致使抵押房屋的价值减少时,房屋抵押人应恢复抵押房屋的原状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如果抵押的房屋毁损灭失,抵押人应以其他财产充抵抵押的房屋,在抵押房屋因不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抵押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时,抵押人可以以赔偿请求权向房屋抵押权人提供担保,也可将赔偿请求权让与给抵押权人而获免责。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