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1、超出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外所发生的费用;
2、未经批准擅自转诊转院治疗、急救治脱离危险后未及时转回统筹地区协议医疗机构的费用;
3、未经批准进行工伤康复治疗的费用;
4、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费用;
5、超出配置辅助器具规定标准的费用;
6、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费用;
7、异地就医未经审批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
8、旧伤复发未经核准、有争议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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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报告编号:NO.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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