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中,没有营养费,有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者统筹地区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赔偿有12项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工伤职工没有营养费,但有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误工费,但有停工留薪工资。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按之前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营养费赔偿标准:关于营养费问题,确实比较难统一个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仅有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根据该解释的精神,营养费的计算应该是以必需和实际发生为准。所谓必需,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某种营养品对于受害人恢复健康是必要的。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赔偿是没有营养费这一项赔偿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必要的营养费。
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同时,伤者的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须的营养品,因此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的范围与等级,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