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经营过程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经人民法院判决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判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措施。
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
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包括公司已合法取得独立人格;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造成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损害并且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包括:1、公司已合法取得独立人格;2、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3、造成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损害并且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包括:1、公司已合法取得独立人格;2、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3、造成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损害并且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包括公司已合法取得独立人格;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造成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损害并且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包括公司已合法取得独立人格;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造成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损害并且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条为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第20条,其主要内容即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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