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后,破产管理人按照以下顺序将破产债务人的资产用于清偿债务:
1、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所谓公益债务,指的是为了破产债务人和各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例如为了让破产债务人继续经营而产生的债务。
2、职工应得的收入和费用。例如职工的工资、补偿金,以及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费用等。
3、除医保、养老保险以外,欠缴的其他社保费用,以及欠缴的税款。
4、其他的破产债权。
您好,那您是怎么清偿的。
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的清偿顺序与其他普通企业有所不同,主要还是由于该企业破产涉及的利益群体较多,情况较为复杂。法律依据:1、被拆迁人权利顺位2、消费购房人权利顺位3、建设工程价款债权顺位4、预告登记权顺位5、消费购房人定金债权顺位。
依据《破产企业法》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尊敬的咨询者,您好,根据你刚刚咨询的问题,需视具体案情和涉及诉讼技巧,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