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总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负责对各级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各部门管理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等。
监事会的职权有:检查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监事会的设置有以下要求:1、成员不得少于三人。2、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3、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人数有以下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2、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3、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有限责任公司法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的,可以不组成监事会,只设立1至2名监事。
股东会有权批准监事会的报告,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等等。
监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1、监事应当对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可以进行罢免;2、监事还应当对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给予纠正,工作人员要承担责任的,还应当追究其责任;3、监事还应当监督公司的经营状况,发现异常的,应当进行调查。
监事主要是对公司管理层的进行监督,对股东会负责,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审查。监事要列席董事会,定期组织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审计,对管管的不当行为提出监督意见,必要的时候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提出罢免案,并代表公司对管管提起诉讼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