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所谓保证责任就是保证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采取保证的这种担保方式的情况比较常见,但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
票据法上的保证,又称票据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从其含义可知,票据保证兼具保证行为和票据行为的特征,作为一种保证行为,其具有从属性的特性。
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保证人对未经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免除。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一义务被称为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负担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由买卖合同的有偿性决定的。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标的物须有瑕疵。2、物的瑕疵必须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3、买受人善意并无重大过失。4、买受人须履行及时检查并将瑕疵之存在通知出卖人的义务。5、须买受人非依强制执行或拍卖而取得标的物。
保证合同内容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国家机关、公益法人的保证人资格与物保的财产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以下几种:1、在合同之外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2、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债权人接受的;3、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4、保证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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