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担保债权数额是指有担保主债权的数额应当在抵押合同中确定,尤其是当事人没有约定担保范围的情况下,往往会根据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来界定抵押人的担保范围。因此被担保的主债权的金额必须在抵押合同中注明。
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保证是人的担保的典型。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
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债权担保的必要性来自于其性质与效力。
债的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人保,是指除了债务人财产以外,又附加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包括保证、连带债务人以及并存的债务承担。我国的民法典上仅指保证。
在未同意充当担保人之前,须了解下列可能发生的责任后果:1、可能被控告。要是借贷者违约而欠债,银行或金融公司就会控告担保人。2、你可能被宣判破产。如债务超逾RM30,000,担保人可能被宣判破产。3、多名担保人并非安全。
对于保证合同自身无效而主合同仍属有效情况下,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2、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3、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而是担保债权的存续期间。《民法典》明确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