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章程是调整一个公司所有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必备性文件,它是股东意思自治的体现,但章程的自治性是相对的,它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前提。
公司章程如果规定股东资格不得继承,则可以尊重股东意思自由,承认章程合法有效。如果章程对被继承人死亡后的股权如何处理未做规定的话,那么继承人有权依法取得该股权的经济利益。公司可以通过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受让该股权活其他方法将股权变现。
《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可以凭借股东名册上的记载,证明其股东身份,从而向公司主张权利,股东也可以凭借股东名册的记载,向他人主张其股东身份,拒绝他人的不合理请求。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一般而言,股权转让合同在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并签名或盖章时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至于办理工商登记中的股权转让登记只是宣示性,并不对合同的生效产生影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符合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存续的。
隐名股东想退股的,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或被并购方式的方式收回投资。注意不能抽逃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法院不可以执行隐名股东股权。因为是否是公司股东,应当以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名册为依据,股东名册上没有登记的,无论其是否真正出资,在经过股权确认之前,在法律上都不能认定其是股东,更不能执行其法律上不认可的股份。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纠纷怎样解决: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认定该合同有效。2、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应予支持。
隐名股东对第三人的法律风险:1、隐名投资协议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隐名股东不享有投资权益;2、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益需要通过诉讼途径;3、隐名股东无法以名义出资人不具备股东资格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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